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弘扬严谨求实的学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单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防止学术侵权和腐败,特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单位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学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单位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单位名称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后签署书面意见方能投稿。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中使用项目资助获得的数据或成果时,必须标注资助项目名称。
6、凡是多人合作完成的科学研究,在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中必须充分反映合作者的贡献。
7、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中凡是涉及本单位资助的研究项目获得的数据或成果,必须署名本单位名称(包括研究生毕业后)。
三、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出;
4、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同学等;
11、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3、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5、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单位举报;
16、对自己认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单位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7、违反以上研究生学术道德规定。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且研究生受记过处分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监定
学位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六、本办法由人教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