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身患疾病、遭受意外伤害都将给学生个人、家庭、单位和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缓解研究生在各种风险下的后顾之忧,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规范研究生管理,中心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医疗保险及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单位注册的全脱产在读并且没有加入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在职、委托培养、定向研究生不执行此规定。
二、门诊医疗
1、门诊地点:学生生病必须选择市级及以上医院门诊就医;在各类药店购买的药均不得报销(省医保定点店除外);
2、门诊额度与报销比例:每个学生每学年门诊费用在200元及以内的报销95%;200-500元部分报销70%;5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三、疾病住院、意外伤害、身故等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按照商业医疗保险相关条款执行,保费由学生个人负担。
四、报销管理
1、研究生门诊医疗费一般每年8月和12月底分别集中报销一次。
2、研究生购买医疗保险时,单位可协助办理。学生在学期间实行一次入保,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由人教部门负责解释
2004.3.25
附件:农业资源研究中心研究生保险实施细则
购买保险是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我单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本人或家庭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中心决定委托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开设国泰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项目(国泰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以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投保。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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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 |
保险金额(元) |
年交保费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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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 (包括身故、意外残疾) |
8000 |
50元/年/人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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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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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50元,按照8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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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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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入保90天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实际支出的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部分按比例报销: |
(以上为保险的简单介绍,实际情况以签署的保险单条款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