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特设立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划拨。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当年考入我院的国内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具体规定为: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5所大学(见附录1)各系(学院)综合测评前三名本科毕业生考入中科院研究生院,每人可获得奖金1万元;
* 进入211工程的大学各系(学院)综合测评前三名本科毕业生考入中科院研究生院,每人可获得奖金4000元;
* 在大学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的,或在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的本科生考入中科院研究生院,每人可获得奖金3000元。
* 在全国高校范围内公认有较大影响的比赛或竞赛(如"挑战杯"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学生考入中科院研究生院,每人可获得科研、生活奖励基金3000元。
* 进入211工程的大学各系(学院)综合测评前10名的特困生考入中科院研究生院,将优先安排"三助"岗位;学习成绩优秀的,除可以申请获得各类奖学金外,研究生院还将按一定比例给予科研、生活补贴。
第四条 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之内,由本人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表格可从研究生院主页上下载),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在每年硕士新生入学后第三个月进行奖励。
第五条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5所高校(见附录1)和进入211工程的大学各系(学院)综合测评前三名的学生应提交其毕业院校的证明信(由学院或系出具);发表论文被SCI或EI 收录的,或在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的,应提交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在各种竞赛和比赛中获奖的,应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经奖励部门审核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奖励条例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实施。实施部门须对考生所提交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定出初步奖励名单,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通过。奖励名单通过后,张榜公布,并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一个月后无异议者,即可确定奖励。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仍可正常享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各类奖学金和补贴。
第八条 获奖学生中途退学,须退回所获的奖金。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