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科技人才,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授予学位为硕士学位。专业为理学学科门类中的生态学(071012)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并具有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四条:本单位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学位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提交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35分),成绩合格。学位论文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从事本学科研究工作所必需的研究手段和实验技能。初步了解本学科的研究内容、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能用外语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3、学位论文作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4、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研究生必须亲自完成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实验设计;数据采集、分析;论文撰写等全过程,其研究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撰写要求和格式要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5、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一篇研究论文,或获得技术专利、省部级三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主要作者出版专著之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
学位的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
1、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经导师审阅同意后,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一式20份;
(3)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4)学位论文详细摘要一式20份。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2-3位与论文学科专业有关的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专家审阅论文。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审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审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否定,可增聘两位审阅人。如累计有两位审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答辩申请书。
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研究室(组)负责人与导师共同提名,报人教部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人教部门发聘请函。
2、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个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1-2名),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八条 答辩时间:秋季招收的学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应在7月10日前完成。
第九条: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会议秘书姓名。
2、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进行答辩;
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到会的其他人员在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后,也可提问。答辩人进行答辩时可依次回答问题,也可集中回答。对不同学术观点可以进行充分辨论。
5、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6、休会;
7、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①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学历、简历、各科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做学位论文的经过、对论文的评价,特别是着重介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②宣读论文审阅人的学术评语。
③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论文作者的新见解、创造性和不足之处在评议书中要有确切的文字表述。并明确指出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④经充分讨论后,答辩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答辩结果给以合格或不合格的表决。
⑤答辩委员主席宣布委员会的表决结果,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⑥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做出授予学位与否的建议。
⑦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8、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硕士论文可在半年内补充实验并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5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教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 审查接受学位申请;
3、 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审阅人名单;
5、 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 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7、 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初审
第十四条 人教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人教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8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并附软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上述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